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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车因他车着火而被烧毁 法院判决损失自担

2017-8-7

□记者 袁婉珺

  停放在物流基地的货车失火将两旁的车辆烧毁,因起火原因难以查明,被烧毁车辆车主是应该找物流基地还是失火车辆的车主索赔,又或者是对于这起意外事件自认倒霉自担苦果?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起车主起诉物流基地及失火车辆车主的保管合同纠纷案件,并最终判决驳回车主的诉讼请求。

  原告受损车辆车主为某快递公司。该公司称将运营集装箱车辆及挂车停放在被告所有的物流园内等待卸货。某晚,第三人刘先生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挂车发生火灾,导致原告挂车的挂车厢及厢内货物严重受损。消防支队认定起火原因排除雷击、小孩玩火、电气故障、自燃等因素,不排除外来火源所致。原告遭受的相关经济损失费用达数十万元。被告物流基地辩称自己只是将场地租赁给原告停放车辆,是第三人刘先生的车辆失火致使原告受损,其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第三人认为起火原因已经排除了自燃,所以应当由被告物流基地管理公司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物流基地管理公司达成了保管合同。但与普通保管合同有所不同的是,被告所管理的停车场同时也是院内大量物流公司的货物装卸、运输场所,本案受损车辆亦非将车辆简单停放场内由被告保管,而系从事货物中转,为其经营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相比一般保管合同而言,原告的车辆在车辆停靠位置、车辆运动轨迹等方面有着更大的自主权。依据火灾事故认定书所载内容,起火部位为其他停放车辆,起火原因虽未排除外来火源,但并不能因此得出被告保管不善的结论,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但就现有证据而言,是否存在外来火源、外来火源的来源、外来火源的种类均缺少证据。火灾发生后,被告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并采取了组织人员利用消防设施灭火、通知相关车辆驶离、拨打报警电话等措施,其已尽到普通保管人的义务。故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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