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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部门将全面推进分类监管

2017-6-24

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27日在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指出,中国保监会将在2009年全面对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施分类监管。 分类监管是根据风险程度的高低对保险机构进行分类,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2006年和2007年,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开始探索分类监管,但原有做法存在监管尺度不统一、分类指标过多、配套信息化建设滞后等问题。经过近一个时期的努力,新的分类监管制度框架基本确立。建立健全分类监管制度旨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防范化解保险业风险。

吴定富指出,采取分类监管方式能够有效节省监管成本,提高监管资源利用效率,有利于监管部门更加全面地掌握市场情况,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分类监管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坚持以防范风险为核心。重点选取风险敏感性强、风险预警效果好的五大类指标,将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分为四类,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这五类指标包括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公司治理内控与合规风险指标、财务风险指标、资金运用风险指标和业务经营风险指标。二是坚持扶优限劣的原则。通过分类监管,对不同风险程度的保险机构区别对待,真正建立起市场化的优胜劣汰机制,促进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三是稳步实施,逐步推进。2009年,对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分类,并采取相应的分类监管具体措施。同时,积极研究对保险集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实施分类监管。

保险业分类监管是统筹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市场行为监管、资金运用监管等专项监管的工作方式。保监会将依据监测指标以及日常监管中所掌握的信息对保险公司进行分类。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的监测指标包括五大类:偿付能力充足率;公司治理、内控和合规性风险指标;资金运用风险指标;业务经营风险指标;财务风险指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分类依据包括合规性和稳健性两大类指标。保监会将在每年初根据上一年度审计后的数据,对保险公司进行一次全面评价分类,决定监管措施。在此基础上,每季度评估一次,对年度评价结果和监管措施进行相应调整修正。2009年上半年,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2008年末信息进行首次分类评价。在当前复杂的经济金融形势下,推进保险分类监管对于更好地防范化解风险,发挥监管促进科学发展的导向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吴定富强调,在全面推进分类监管的同时,要加强市场行为监管、保险资产监管,增强公司治理和内控监管的操作性和有效性,增强偿付能力监管的约束力,加强市场准入监管,并加强监管基础工作。

吴定富指出,加强市场行为监管,要增强现场检查的针对性。在分类监管信息的基础上,从保险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合规、偿付能力等方面入手,选定需要重点检查的保险机构,适时开展保险综合性检查。注意引入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力量,努力做到上下联动、内外结合,提高综合检查的有效性。要严肃查处保险中介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各种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坚持标本兼治,严肃查处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相互串谋、共同违法违规的行为,保险公司利用中介机构虚开发票、非法套取资金的行为,保险公司纵容放任保险中介机构欺诈误导、挪用保费的行为。

吴定富指出,加强保险资产监管,要稳步扩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试点,适时开展企业股权投资试点,研究投资经营性物业政策,促进资产管理产品创新,努力扩大保险机构资产配置的空间。要加强保险资产负债匹配监管,加强保险产品监管特别是产品定价监管,从源头上和基础上防范并控制资产管理风险。要强化保险机构的风险管理责任,制定保险产品资产配置、投资能力评估、风险评估、绩效评估的规则和标准,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开展新的投资业务。要加强监督检查。大力推进保险资产托管,开发保险资产监管信息系统,加强交易行为监督,完善风险排查和重点公司、问题公司跟踪监测机制。

吴定富指出,要增强公司治理和内控监管的操作性和有效性。加大制度落实力度,完善问责制度,切实防范公司治理风险。加强监督检查,重点从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运作入手,规范决策程序和决策方式,防范内部人控制、非法转移公司资产。结合分类监管制度和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报告制度,开展公司治理自查,完善公司治理评价机制。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出台《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明确保险公司股东的资信状况、资本实力等标准,确保保险公司主要股东具有较强的持续出资能力,规范保险公司的股权转让和变更行为。制定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董事和高管人员的检查和评价,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和问责机制。研究制定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按照公众公司的标准对保险公司进行规范,提高保险公司经营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加强保险集团监管,建立保险集团公司监管的有关制度,制订保险集团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集团并表监管制度。

吴定富指出,要增强偿付能力监管的约束力。贯彻落实新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健全偿付能力监管机制。提高财务分析的及时性和预测性。在分类监管基础上,建立重点公司跟踪分析和临时报告制度。完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压力测试和现金流预警制度。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根据市场风险变化情况,制定和完善境外投资资产、衍生金融工具等资产认可标准,发布实施再保险业务的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修订保险公司募集定期次级债务的管理办法。以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2号》为契机,研究制定保费收入分拆办法和最佳估计责任准备金标准,引导保险行业调整产品结构,增强产品的保障功能,更加科学地反映公司的业务规模、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和风险状况,在2009年年底前消除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外会计报表差异。

吴定富指出,要加强市场准入监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准入监管既要尊重市场发展规律,符合市场发展需要,也要以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维护行业稳定发展为目标。近年来,一些保险公司在内控和管理没有跟上的情况下,非理性铺设分支机构,尤其是大量设立营销服务部,随意撤并机构,管理涣散,加剧了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埋下了风险隐患。下一步,要以加强营销服务部监管为切入点,对机构管理进行深入研究,修订《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完善准入和日常监管制度,逐步探索形成新形势下有利于行业稳定发展的机构监管体制。


(中国保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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