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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2017-6-29

宿政发〔2016〕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29号)精神,按照 “中部崛起闯新路、皖北振兴走前列”的目标要求,充分发挥现代保险服务业对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带动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

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近年来,我市保险业主动融入宿州经济社会发展,在经济补偿、资金融通、保障民生、稳定社会、增加就业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仍存在覆盖面不宽、渗透度不高、功能发挥不充分等问题。当前,我市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推动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要不断扩大和提高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覆盖面和渗透度,努力为建设创新型“四个宿州”、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保险保障和服务。

(二)政策引导,统筹推进。对商业化运作的保险业务,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具有社会公益性、关系国计民生的保险业务,要给予必要的扶持;对服务经济转型升级的保险业务,要拓宽服务领域;对国家试行的保险产品,要加快推进速度。

(三)明确目标,加快发展。到2020年,力争全市保险深度达到6%,保险密度达到2000元。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体系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体系,使保险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重要手段,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

二、积极发展“三农”保险

(四)大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全农业保险市场化运作协同推进机制,鼓励具有资质的保险机构积极参与。推动能繁母猪、奶牛保险发展,积极向上争取政策支持,将小麦、玉米等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做大做强,推动其他政策性补贴险种在我市落地,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重点,深化政策性保险附加补充商业保险试点。加大政策支持,进一步提高育肥猪、果树、葡萄、设施农业、淡水养殖、中药材、山芋等特色农产品保险的覆盖率,让农险政策惠及更广大的农民群众。(牵头单位:市农委、市保险业协会;配合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各保险机构)

(五)拓展“三农”保险广度和深度。积极支持保险机构创新支农惠农方式,通过“企业+基地+农户”、“农村合作组织+农户”等模式,提供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三农”保险产品。试点开展森林保险、渔业互助保险,扩大小麦天气指数保险,积极发展家庭农场等新型规模经营主体的信用保证保险、农房保险、大型农机具保险以及农村小额人身、家庭财产保险等普惠涉农保险业务。(牵头单位:市农委、市保险业协会;配合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林业局、各县区政府、各商业银行、各保险机构)

(六)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制度支持,按照中央及省有关规定,研究建立我市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和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机制。实现保险机构与财政、农业、林业、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合作机制和数据共享,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分散和经济补偿功能。(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保险业协会;配合单位: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民政局、各县区政府、各保险机构)

三、统筹城乡医疗健康和养老保险

(七)完善医疗健康保险服务。落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完善运行机制,提高保障水平。继续推进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各类补充型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完善新农合经办管理服务。(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各保险机构)

(八)创新发展养老保险服务。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积极开发推广适合老年人的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产品,鼓励老年人积极投保。推动保险机构加快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业务,及时跟进落实国家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有关政策。鼓励保险机构开办老龄意外伤害保险,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牵头单位:市保险业协会;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区政府、各保险机构)

(九)推动普惠式民生保险发展。探索针对农村居民、流动人口、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保障的新模式。鼓励有条件地区为农村留守儿童、孤寡老人、失独老人、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等特殊群体购买意外、健康等商业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与地方性养老机构合作,为农村特困老人提供低偿养护服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办、各县区政府、各保险机构)

四、发挥保险功能创新社会治理

(十)运用责任保险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要积极适应各种风险变化对责任保险产品的需求,大力推动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医疗责任、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和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业务。继续完善我市食品安全救助保险承保责任范围及赔偿程序;探索建立和推进我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不断拓宽责任保险覆盖领域;建立符合实际、相对成熟的医疗责任保险体系,组织推动所有公立医院及大部分私立医院实现应保尽保,并逐步扩大到基层医疗组织;加快发展各类职业责任保险、产品质量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校园方责任保险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争取基础性的责任保险业务的相对成熟和定型;扩大治安保险覆盖面,鼓励开办社区综合保险等新兴业务。(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市保险业协会;配合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各保险机构)

(十一)建立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保险参与机制。支持保险业发展企业财产险、工程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积极参与灾害事故防范救助工作。建立保险业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置工作机制,增强风险应急处置和疏导化解能力。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运作机制,适时启动基金使用,切实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市保险业协会;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信访局、各县区政府)

(十二)逐步建立巨灾风险共保体制度。以农业保险为突破口,探索建立巨灾风险共保体制度。进一步探索对洪水、台风、地震、雨雪冰冻等灾害的有效保障模式,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巨灾风险保险制度体系。(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保险业协会;配合单位:市农委、市气象局、市安监局、各县区政府、各保险机构)

五、利用保险资金助推经济提质增效

(十三)积极引入保险资金投资。优化保险资金投资环境,完善资金和项目对接机制,建立保险资金投资项目资源库。支持保险资金以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方式,参与我市列入全省重点项目投资计划项目、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和新型城镇化等重大项目建设,引导保险资金参与我市PPP项目试点。鼓励保险公司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等形式,为重大科技项目、高新区产业化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等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市保险业协会;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科技局、各县区政府、各保险机构)

(十四)利用保险扩宽融资渠道。大力推广国寿财险和国元农险开办中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经验,鼓励保险机构扩大业务规模。鼓励县、区人民政府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基金,用于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的保费补贴和贷款本金损失补偿。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购买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的中小微企业给予贷款优惠政策。积极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释放居民消费潜力。(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市保险业协会;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各保险机构)

(十五)推动保险服务多元化。鼓励在重点项目建设中,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加强风险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设立专门服务于科技企业的科技保险专营机构。积极开发适合科技创新的保险产品,为科技企业、科研项目、科研人员提供全方位保险支持。鼓励发展文化产业保险、旅游保险、物流保险,探索演艺、会展责任保险等新兴保险业务,促进服务业发展。着力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作用,简化审批程序,支持我市农产品、鞋服、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自主品牌产品扩展海外市场。支持开展中长期出口买方信贷保险。(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市保险业协会;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各县区政府、各保险机构)

六、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

(十六)提升保险服务水平。完善保险市场体系,引导各类保险公司特别是专业性保险公司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发展保险代理机构、经纪公司、公估公司,规范发展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断提升保险中介机构专业技术能力。鼓励市内保险机构运用网络、云计算、大数据、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促进产品、营销、服务创新,不断提升行业服务能力。(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市保险业协会;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各保险机构)

(十七)提升全社会保险意识。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鼓励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开办保险节目或栏目,为加快发展现代保险业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积极开展保险知识普及教育,将保险知识宣传教育纳入全市公益宣传范畴。把保险知识纳入全市各级党校学习培训内容,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保险手段的能力。加强中小学、职业院校学生保险意识教育。保险行业要建立一支业务素质较强的保险知识讲师团,大力宣传有关文件精神,通过保险“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进机关、进企业”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保险教育和宣传。推动全社会形成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保险行业协会;配合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各县区政府、各保险机构)

(十八)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项制度,健全完善保险消费者纠纷调解、仲裁等多元化解决机制,依法惩治销售误导、拖赔惜赔等行为,着力解决销售误导和理赔难等问题。强化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披露和社会监督,切实维护好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在自律、维权、交流等方面的作用,加强保险机构服务承诺履行情况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积极培育保险诚信文化,加强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将保险行业纳入“信用宿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配合单位: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各保险机构)

(十九)加强保险风险防范化解。加强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完善风险应急预案,提高风险处置能力,完善保险行业与公安、司法、信访、金融监管、新闻宣传等部门合作机制,严厉打击保险欺诈和侵占、挪用保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提升风险化解处置合力,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明确保险机构风险防范的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增强市场约束,防止风险积累,防范风险跨行业传递。(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配合单位: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各保险机构)

七、落实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现代保险服务业对我市经济工作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抓紧研究出台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大督促指导和考核力度。相关部门要与保险监管部门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促进我市现代保险服务业有序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各保险机构)

(二十一)强化政策保障。落实健康、养老和大病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对特色优势农产品提供保费补贴。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担机制。强化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用地保障,优先供应养老服务设施、健康服务业用地。加强对养老、健康服务设施用地监管,严禁改变土地用途。(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二十二)加强督促检查。市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工作跟踪落实机制,将各级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纳入督查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将保险工作纳入金融工作考核体系。各保险机构要积极做好原有保险产品的推进,大力争取和推动适合我市的创新保险产品试点,努力开创我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新局面。(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各保险机构)



2016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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