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3/17
案情介绍:
客户李先生于2021年在某公司投保医疗保险,2022年12月27日至2023年1月7日,客户因肺部感染入院治疗,出院后客户当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在理赔调查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客户曾在2023年1月4日再同公司投保年金类保险产品,保单已生效,但在投保时,李某对“被保险人暨投保人告知事项”栏中关于“近五年是否曾接受或正在试图接受:手术、药物治疗或住院治疗”及“是否曾有下列症状或曾被告知患有下列疾病”相关事宜的询问回答均为“否”。李某对于因肺部感染住院治疗的事项未如实告知,严重影响保险公司对其健康状况的风险评估。保险公司向李某发送了解约通知书,并全额退还保费。
案例分析:
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本案中,李某在投保时明知自身患病在住院治疗,但未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影响保险公司作出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费率的决定,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风险提示:
保险合同的成立需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自身的健康状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会根据客户身体健康状况决定是否承保;若隐瞒自身健康状况,后续可能会影响理赔,甚至被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保险不能有侥幸心理,一定要如实告知相关事项,避免后期理赔纠纷和经济损失。
来源:建信人寿宿州中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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