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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64家财险公司监管下放至属地银保监局,52家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也下放至属地银保监局。
2021年1月12日,银保监会发布《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根据《方案》,人身保险公司划分为银保监会直接监管和银保监局属地监管两类,其中,银保监会直接监管公司39家,银保监局属地监管公司52家。
2020年7月,银保监会曾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由属地银保监局承担64家公司监管主体职责。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公司监管工作,统筹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推动简政放权,根据银保监会“三定”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方案》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方案》实施后,91家人身保险公司将由此前的均由银保监会直接监管,调整为银保监会直接监管和银保监局属地监管两类。
就此该负责人表示,《方案》印发后,属地监管公司注册地发生变更的,根据注册地对银保监局监管权责进行调整。银保监会可结合工作需要,对监管对象划分进行必要调整。
在监管职责的分工方面,该负责人表示,《方案》对银保监会、银保监局的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其中,银保监会统筹整体监管政策;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分别承担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行政许可事项及日常监管职责。《方案》同时明确银保监局负责人身保险公司在辖内设立(筹建、开业)、撤销省级分公司审批工作和其他分支机构改建为省级分公司审批工作。
《中国银行保险报》对《方案》进行梳理后注意到,在行政许可职责方面,银保监会负责所有人身保险公司筹建、开业、解散、破产、合并、分立,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备案;负责直接监管的人身保险公司相关行政许可事项;银保监局负责属地监管人身保险公司相关许可事项。涉及注册地(住所、营业场所)跨辖区变更的,审批过程中,原属地银保监局应征求迁入地银保监局意见;人身保险公司在辖内设立(筹建、开业)、撤销省级分公司审批工作和其他分支机构改建为省级分公司等事项审批过程中,应征求该人身保险公司所属监管机构意见。
在日常监管职责方面,银保监会负责研究、制定、完善行业监管政策、制度规则、工作规划,开展市场运行情况统计、监测和分析;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开展上下联动、横向协作;统筹负责跨境监管交流与合作;负责直接监管人身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相关日常监管工作;银保监局负责属地监管人身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日常监管工作,以及银保监会授权或委托开展的其他监管工作。
同时,银保监会可结合工作需要,对监管职责划分进行必要调整。
为确保监管主体职责改革工作顺利推进,银保监局有效承接,《方案》还提出了三点工作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有效承接。二是完善制度流程,统一监管标准。三是健全协调机制,加强上下联动。
就此,被划归到地方银保监局监管的某中小人身险公司对《中国银行保险报》表示,这体现了银保监会监管思路的改革。把现场及非现场检查等进行结合,由地方局切实履行对相关机构的监管责任。这不仅减轻了银保监会的监管压力,也提高了地方监管局的监管效率。(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