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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时讯
作者:方赛仁 来源:中保网·中国保险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推出近四年来,通过各保险主体的扎实工作与全心服务,充分发挥了该险种应有的职能,确保了交通事故伤者得到及时的救治,交通事故死者家属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为稳定社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该险种在运作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尤其是在2008年增加赔偿限额,下调费率后,矛盾日益凸现,表现在对该险种的宣传上则总是走向极端。
一是从维护客户利益的角度出发,走向车辆保险就是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向客户宣传并动员客户投保商业险就是违规进行捆绑销售的极端。由于交强险推出时间还不是很长,社会对该险种还不是十分了解,包括不少媒体,甚至知名媒体都是如此。当前社会保险意识本来就很低,加上媒体的片面宣传,使不少人越来越弄不清交强险究竟是个什么样的险种。民众一般是这样认为:交强险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必须投保,不投保,就会被交警扣车或罚款,就如同必须缴纳车船税、养路费、过桥过路费一样。这种认知倒是没错,说明人们拥有了一定的法律意识。但他们却因此而衍生出另外一种思想,认为交强险既然是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保了这个险就够了,保了强制险就是守法公民;而其他各险种因国家没有进行强制规定,就不应该保,如果保险公司还极力宣传或推介,那就是捆绑销售,那就是强买强卖,甚至就是“乱收费”!因此,当面对保险公司宣传商业车险时,他们要么称自己经济拮据,无力支付保险费,要么干脆向行业协会、保监会、媒体投诉。他们就是不肯花点时间仔细审视交强险保险条款,看这个险种究竟能为自己提供多大的保障。
事实上,交强险即使赔偿限额提高了,财产和人身赔偿限额仍只有12.2万元。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而相对于现在人身伤害赔偿标准,相对于受害者的索赔要求来说,真是杯水车薪。至于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就更低了,区区2000元,可以说只是象征性地进行了一点赔偿,根本解决不了实质性问题。可见,交强险的赔偿,只能提供一种最基本的保障,就像国家的“低保”一样,大家知道,“低保”只是勉强保障居民(弱势群体居民)维持最简单的生活,只能满足低质量生存的需要。如果广大车主都只选择单保交强险,就犹如全社会都向“低保户”看齐,果真这样,社会不是在进步,而是在走向倒退。所以说,只要具有一定的支付能力的车主,就一定要在投保了交强险后,尽可能多投保商业险;即使经济状况不佳,也要想方设法,多方筹措资金投保商业险。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不但于己有利,于国于民都有利,堪称一件乐事、一件善事。由此看来,如果一味地满足客户单保交强险的愿望,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为客户着想、维护客户利益。
二是各保险主体从自身的经营效益方面考虑,为尽量减少车险经营亏损,走向尽力杜绝单保交强险甚至拒保交强险的极端。在交强险开办前,不少业内人士预测盈利将会十分可观,但事实却并非如此。据统计,2006年至2008年,交强险的赔付分别为:30.0亿元、269.8亿元、370.8亿元;赔付率逐年上升,分别为:57.3%、62.0%、66.4%;2008年2月1日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调整后,2008年下半年赔付率上升到74.0%。开办两年半,交强险就累计承保亏损37.4亿元,与投资收益相抵后,结余6.9亿元。但是,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调整之后,2008年下半年交强险整体经营亏损15.7亿元,行业经营压力非常之大。由于各家主体在车险经营上普遍陷入深度亏损的尴尬境地,为了避免出现更大的亏损,为了走出“业务做得越大,亏损就越大”的恶性循环,尽可能减少单保交强险,扩大商业险覆盖面,提高台均保费,优化业务结构,提升经营效益。在这种背景下,导致拒保交强险现象时有发生。显然,这是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背道而驰的,无疑是违法的,也是应该受到处罚的。
作为商业保险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一种通常的做法,是合情合理又合法的。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保险公司可以调整业务发展战略,可以剔除高风险业务,可以选择优质业务,将承保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只有保险公司效益上来了,实力壮大了,才有可能进一步改进服务,加快发展,回馈社会,实现良性循环,因此,保险公司盈利,对于客户来说并不是一件坏事,着眼长远,保险公司与客户实现双赢将是完全有可能的。那种认为保险公司盈利了,客户就必定“吃亏”的想法,是短视之见。当然,保险公司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不能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如果面对因种种原因,确实只能,也只需投保交强险的客户,也就无须对其做更多的动员投保商业险的宣传工作了。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地、不分对象地、一味地地盲目宣传,极力动员,将会事与愿违,甚至还会触犯法律。毕竟,强制险与商业险是有着本质区别的两个不同的险种。据《上海证券报》报道:江西保监局在得知辖内鄱阳县个别财产保险公司在经营交强险过程中存在违规现象后,展开了历时5天的现场突击检查,对当地产险四巨头——人保产险、太保产险、平安产险、国寿产险的江西鄱阳支公司(营销服务部)进行了调查取证。经查实,上述4家机构在经营交强险过程中违反了有关规定,每家罚款15万元。事实上,今年以来,江西保监局相继收到过针对关于交强险不规范经营的投诉反映,为此还专门下发了《关于规范交强险承保的紧急通知》,通知下发后,拒保交强险或搭售商业险的情况有所好转。然而,在监管“高压”下,仍有保险公司“铤而走险”。不仅是在这次被曝光的鄱阳县,其他省市下辖个别地区有关“交强险捆绑销售商业险”的报道时有耳闻。看来,拒绝单保交强险,强行搭售商业险已经并非是个案了。
现在我们所处的社会是法制社会,作为保险行业理应依法合规经营,应该自始至终在法律的框架下开展工作,这是个至关重要的大前提。我们应该在遵守法制与追求效益这个对立面之间找到合适的平衡点,而不应走向两个极端。一方面,我们要大张旗鼓地、名正言顺地宣传商业车险。因为发展我国保险事业是党和国家赋予保险公司的光荣使命,早在2006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十条”)第一条就要求全社会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第二条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积极发展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再保险和保险中介市场,健全保险市场体系”作为保险公司的主要任务之一。可见,我们大力发展保险事业,包括大力拓展商业车险,是在积极响应党中央号召,是在为国为民谋福址,我们每位保险从业人员都应珍爱这份工作,满腔热情地做好这项工作。另一方面,要把握好一个合适的度。我们要将自己的经营行为置身于法律法规的约束之下,置身于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之下,在既不牺牲客户利益,又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开展经营。只有这样,才能在提升自身经营效益的同时,维护好公司的品牌与声誉,促进公司的良性循环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