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91

关于进一步规范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的通知

2017-7-6

各会员单位:

近期接到营销员投诉较多,对于符合业内流动的营销员个别公司无故设置流动障碍,严重影响了营销员业内的正常、有序流动,损害了保险公司形象,不利于保险营销市场秩序的正常发展。

根据《安徽省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办法》、《宿州市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办法》、《宿州市保险代理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凡符合流动条件的营销员,保险公司不得无故设置流动障碍,不得随意延缓办理解除保险代理合同手续时间。已离职的营销员,保险公司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中提交注销《展业证》申请。对于违反《安徽省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办法》、《宿州市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办法》、《宿州市保险代理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公司,一经查实,协会将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扣除违约保证金的处罚,并报安徽保监局处理。

请各公司及时梳理本公司营销员“两证一合同”的管理,协会将根据市场反应情况提请安徽保监局进行现场检查。


特此通知


宿州市保险行业协会


2011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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