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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现状分析与推进建议

文字:[大][中][小] 2019-12-24    浏览次数:3070    


  宿州保证保险研究课题组



 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以发挥保险保障功能来转移贷款人履约风险,为贷款人融资增信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该类业务仍处于发展初期甚至不稳定的状态,特别是针对银保监管部门合并后,如何推进银保合作、开展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在促进个人金融消费,支持实体经济和中小微企业有效发展方面发挥保险保证功能,提出几点建议。

一、推进难点

(一)合作业务量较“少”。截至20198月末,辖内仅有6家银行、1家财险开展信用保证保险业务,机构占比10.94%;涉及业务笔数1887笔、贷款余额11468.97万元,贷款占比0.06%

(二)贷款类型集中度“高”。信用保证保险业务集中于个人消费贷款,共计1172笔,占比62.11%;个体工商户贷款557笔、占比29.52%,企业贷款140笔、占比7.42%,真正用于满足企业融资需求的占比较少。

(三)利率定价差异“大”。辖内该类型业务利率定价水平不一,如工行利率3.3%,光大银行利率7.125%,相差3.825个百分点,保险费率更是从1.27%2.7%不等。

(四)不良与赔付率“高”。20198月末,6家开展该业务的银行中4家不良率高达100%,保险机构保费收入2882.73万元,而赔付笔数101笔、赔付金额452.1万元,赔付率38.32%,较年初增长24.35个百分点。2019年部分保险机构由于赔付率激增而退出合作。如国元保险2018年末该类业务赔付率818.86%,较2017年末上升559.41个百分点。

二、原因分析

(一)合作意向不强。一是意识淡薄。当前银行保险机构偏向于传统的信贷、保险等业务,通过银保合作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识不足。二是服务水平低。信用保证保险产品少、销售渠道单一、宣传力度不足、客户知悉程度低,无法有效满足企业融资需求。三是存在恶性竞争。小额信贷公司手续简单、信用额度高的恶性竞争挤占部分信用保证保险市场,且客户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风险水平较高。一是企业道德风险高。部分企业以保险机构作为信用兜底,在获得贷款后还款意愿降低,在经营中盲目扩张或将贷款资金挪作他用,增大银行机构违约风险与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二是案件风险涉及面较广。如2018年国寿财险受其他地市风险案件影响,全国范围内暂停该项业务,造成信用保证保险业务无法持续推广。目前,国寿财险尚未恢复此项业务。

(三)风险管控不足。一是风险管控水平不高。部分银行对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存在保险公司承担托底担保责任的错误认识,而放松客户的准入要求及贷后管理,加大客户违约风险。二是风险评估机制不健全。保险机构缺乏配套的风险评估体系以及风险定价模型,主要依赖于银行的尽职调查与风险判断,无法有效的降低风险。

(四)费率定价较难。一是统一定价难。企业所属行业、风险状况等不同,保险公司难以用统一的定价方式覆盖所有企业。二是具体定价难。若费率定价高则变相提高企业融资成本,定价低保险公司风险与收益不匹配。三是定价难量化。企业风险极易受宏观经济影响,难以在定价模型中进行量化。

(五)信用建设不全。一是信用约束机制不健全。缺乏信用监督和惩罚机制,失信成本、主观还款意愿低,存在高欺诈、借款人失联等现象,机构利益得不到保障。二是征信体制不健全。当前企业和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覆盖面有限,大部分企业信用管理体系不健全,财务信息不透明,银行保险以及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信用信息采集不足。

(六)缺乏政策支持。一是管理办法不健全。虽然国家出台了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相关规则及管理办法,但实施细则依然不明确,考核体系不明朗,市场主体多处于观望、试探状态,业务开展较少。二是代偿机制不健全。目前,该类业务赔付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倒逼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方面设置更多的条件,甚至为分散风险采取反担保措施。且无政府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利益驱动较小。

三、推进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的几点建议

(一)落实主体责任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持续督促指导银保机构落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主体责任,鼓励银保加强合作,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迎合市场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完善配套措施,探索构建产业链保险保证体系,提高银保金融服务水平,助推经济发展。

(二)加强联合执法整治金融市场乱象。加强监管部门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工商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沟通联系,加大金融市场乱象整治力度。建议由地方监管局牵头,其他部门配合,采取联合执法行动,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平台等金融机构放贷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维护营造良好的外部金融环境,促进金融市场公平有序发展。

(三)创新服务理念延伸服务领域。一是打造专业人才队伍。银行保险机构应加大内部人才培训力度,强化人员风险意识,培养熟悉保险和信贷等综合业务的复合型金融人才。二是探索开展银行与保险机构人才交叉培养,尝试进行人才交叉引进,建立银行保险业互通的培训体系,实现银保业务的紧密合作。

(四)建立健全银保联合风险管控机制。一是银保机构应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做实贷款全流程管理,从源头管控信用风险。可研究制定企业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及应急预案,有效防控风险跨行业传递。二是保险机构要强化风险管理水平,健全内部风险评估机制。逐步积累业务数据,建立企业信用数据库,加强数据分析与利用,与银行机构共同探索建立企业风险跟踪督查机制,及时共享企业风险信息。

(五)按照风险等级进行费率定价。可采取企业信用模式评级与人工风险判断相结合的方式,将企业根据经营情况、发展阶段、所处行业、信用情况等划分为若干风险信用等级,根据不同风险等级设置差别化的贷款利率上限、贷款额度以及保险费率、保险金额,提高利率、保费定价弹性。

(六)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一是加快征信数据库建设,扩大参与主体类型,推进保险机构接入征信系统,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评级机制,为银保判断企业信用状况提供有效依据。二是强化银保信息关联,共享风险防控信息。进一步消除银、保、企三方信息壁垒,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三是落实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完善失信人名单制管理,联合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失信人联动惩罚,激励约束借款人行为,降低各类信用风险。

(七)强化风险补偿健全激励考核。一是针对银保产品出台优化风险共担、风险补偿金划拨和使用等政策,建立财政风险补偿金,适当提高各级财政风险补偿金额度,专款用于风险补偿,激励银保合作。二是强化银保机构内部经营管理,完善业务对接机制及内部激励考核约束机制,构建合理的职业上升渠道,克服相关业务人员“畏贷、惧贷”心理,逐步形成银保合作长效机制。

(本文摘自《安徽保险》2019年第6期总第192期,为全国仅有的四家被《中国保险年鉴》论文目录索引收录的学术期刊)。


(作者单位:宿州银保监分局 宿州市保险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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