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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宿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宿州市保险行业协会,是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协会英文全称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SuZhou,英文缩写为IAS。

第二条  协会是宿州市商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中介机构自愿结成的保险行业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协会采取联建形式组建宿州银保监分局银协保协联合党支部,在宿州银保监分局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对协会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经党支部同意后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审议决定。党支部要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党建工作要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党的建设引领业务发展,全面执行党章规定的基本义务,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协会遵守法律、法规,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党支部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的作用。

第四条  协会的宗旨: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利益,维护会员和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之间的协调积极组织行业自律,自觉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宿州市保险业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宿州银保监分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宿州市民政局。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安徽省宿州市行政辖区。

第七条  协会办公地点设在安徽省宿州市胜利路南侧与磬云路西侧御河园小区5#楼2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动行业自律。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定宿州市保险行业共同遵守的自律公约,制定行业标准;弘扬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推进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保险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的自律管理,监督执业行为。

(二)维护行业权益。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建议;加强与宿州银保监分局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协调各方关系。协调会员间的关系,促进会员间的协作;协调保险行业与有关行业社会组织的关系,当好保险行业代言人;协调会员与客户的关系,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促进交流合作。通过协会会员间与其他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沟通情况、收集信息、引进技术、推广经验、反映业内动态,建立行业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料共享,为会员、保险公司客户和社会公众服务。

(五)加强保险宣传。整合各种资源,广泛开展行业性宣传活动;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强化会员的法律意识;宣传先进事迹,树立行业的良好形象;开辟对外宣传窗口,加强舆论引导。

(六)承办宿州银保监分局和宿州市民政局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协会只接纳单位会员。宿州市行政辖区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入协会,成为会员;宿州市行政辖区的各类保险中介机构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具有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如下:

(一)会员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协会以书面形式确定会员身份。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各项工作进行咨询、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制定的各项规则、公约和协议,执行协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会员应当增强协作意识,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接受协会的咨询和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所需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议事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或不履行会员义务,协会将予以通报批评,抄报其上级机构,要求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上报宿州银保监分局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管理办法,确定会费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和会员提议的工作事项。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宿州银保监分局审查通过,并经宿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年,期满可连选连任。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应当由所在会员单位函告协会,继任者自动接任理事,并由协会公告各会员单位。

理事数量一般不超过会员数量的1/3,经宿州银保监分局和宿州市民政局同意,可适当增加人数。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候选人,提交会员大会表决。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吸收或除名会员。

(六)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和专业委员会。

(七)决定设立或调整秘书处内设部门。

(八)决定聘任副秘书长、各部门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协会各机构和秘书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若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专职副会长或副会长召集或主持。根据会长或1/3以上理事的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通讯工具,采取非现场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即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和(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数量一般不超过理事数量的1/3,经宿州银保监分局和宿州市民政局同意,可以适当增加人数。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专职副会长召集、主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可以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通讯工具,采取非现场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过硬。

(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四)热爱协会工作,公正廉洁,具有较好声望。

第二十六条  协会设会长1名、专职副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2名。会长和常务副会长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名:

  1. 宿州银保监分局提名。

  2. 现任理事1/3以上提名,经理事会研究同意,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宿州银保监分局核准。

    专职副会长由宿州银保监分局委派,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长每届任年。会长、副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的,应当在1个月内辞去协会职务,由原单位的继任主要负责人自动接任,并由协会公告各会员单位。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组织和领导协会各项重大活动。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由专职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专职副会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领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提名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和副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工作人员可以从会员单位选拔和委派,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从社会招聘。选拔和委派的工作人员,其工资和福利待遇等由所在单位负责;社会聘用人员,所需经费从协会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协会设秘书长一名,为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在保险行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秘书长的来源,一是宿州银保监分局提名,二是现任会长提名。秘书长人选经理事会讨论决定,报宿州银保监分局核准后方可任职,任年,期满可连选连任。秘书长任职后应增补为理事和常务理事成员。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在任期内如发生违法乱纪和有损于保险行业利益等不适于担任秘书长职务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宿州银保监分局核准后予以撤换。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在会长和专职副会长的领导下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处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拟定协会工作计划和财务计划,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或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向理事会提交各项议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组织贯彻落实。

    (三)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执行情况。

    (四)受理会员和保险当事人涉及保险业务方面的咨询、投诉、申请等相关事宜。

    (五)拟定秘书处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完成会长、副会长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条  协会秘书长履行如下职责:

  1. 在会长和专职副会长的领导下,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落实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协调秘书处各部门和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3. 提名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4. 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事务。

    第三十五条  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4名。

    第三十六条  监事长由宿州银保监分局或会员单位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七条  理事、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和协会的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履行如下职权:

  1. 监督协会章程、会员大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2.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程序。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以及违反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理事会成员,提出依照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提出提案。

    (四)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会员大会决定其他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以采取通讯式召开。监事长认为有必要,可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监事会会议须2/3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有效。

    第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发现协会异常情况,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协会承担。

第四十三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在理事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如下: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取得的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管理办法收取会费。会费收取的原则是取之有度、合理负担、保障工作。会费额度的确定,既要满足当前工作需要,又要充分考虑未来发展,能够有效地为会员服务创造条件。

第四十六条  会费除用于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必要支出外,必须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等非营利性活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和宿州银保监分局的监督。每年度一季度编制上年度决算报告和本年度预算报告,报理事会审查通过,同时报送宿州银保监分局备案。资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的,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协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瓜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宿州银保监分局或宿州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协会预算外的大型活动需临时筹集经费时,应当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五十一条  协会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协会重大的人、财、物等事项须向宿州银保监分局报备。

第五十二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宿州市事业单位平均工资待遇并结合协会实际情况确定,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后执行。协会应当建立健全专职工作人员社会保险等保障制度。

第五十三条  协会按照社团组织管理的相关规定,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向宿州市民政局办理年检。

第五十四条  会员因遭受自然灾害或遇到重大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经会员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会审查通过,可以酌情减免当年会费。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五条  协会修改章程,须经理事会审议同意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宿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意见: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八条  协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宿州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宿州银保监分局和宿州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宿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条  协会经宿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宿州银保监分局和宿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或者由宿州市民政局转赠给与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第四届第宿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会员大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报宿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