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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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本身不是骗人的,但是销售人员为了自身的利益,罔顾保险法规和道义,利用保险产品的复杂性,误导消费者,结果导致保险行业的社会声誉甚差。世纪保网通过处理大量的保险投诉案例,发现保险营销人员主要从四个环节对消费者进行误导,特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
(一)夸大宣传。
通过发布媒体广告、召开产品推介会、印制并散发宣传资料、营销员口头宣导等形式,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或特定个体传播夸大、片面、虚假性的产品信息,或是将自身产品与同业类似产品或其他金融产品进行失实或片面比较,厚此薄彼,自我吹嘘,令大众形成错误认识,进而盲目投保。
(二)断章取义。
主要表现为对分红、万能、投连等产品不按规定形式和内容进行完整、准确、真实性披露。例如,做出保单条款未载明的投资收益率保底承诺;用片面或夸大的投资收益率假设对账户价值进行预测;热衷于介绍产品的投资分红功能和效益,而投资账户资金运用的策略、范围与限制、出现亏损的可能性及其后果、分红的不确定性等情况却不向被保险人明确宣示,使投保人对产品附带的风险缺乏正确认识,更谈不上有心理准备。
(三)同业诋毁。
同业诋毁直指竞争者的商誉,但贬低、诽谤都不是最终目的,意在误导他人,对他人的选择实施影响和干预,说服投保人购买本公司产品。诋毁行为方式表现为:在极力渲染自身产品好处的同时,对同业公司及其同类产品进行直接或间接地贬低或诬蔑,达到争抢客户的目的。
(四)缔约欺诈。
保险人一方实施的缔约欺诈,属于寿险消费误导的范畴。主要表现为:向投保人隐瞒责任免除、退保及费用扣除、现金价值、犹豫期等重要信息;或者故意曲解条款意思,作虚假告知;或者擅自篡改保险费率等。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营销员利用话术欺瞒哄骗,使投保人、被保险人形成错误意思表示。二是蒙蔽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监护人),由营销员在投保书、契约审核函件、健康告知、各类疾病问卷、保单回执及各类变更申请书等需客户亲笔签名的资料上,代客户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