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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时讯
2023年5月8日11时36分许,95518接岳先生报案称,其驾驶车牌号为皖LZPXXX号奔驰车行驶至砀山县梨都路与芒砀路交叉口西上海花苑南门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左转弯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查勘员接到95518指派后,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查勘,并固定证据。
5月9日下午3时许,人保财险宿州市分公司查勘员收到岳先生发来的事故认定书,砀山县交警大队认定岳先生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查勘员认为,根据现场查勘车辆行驶轨迹判断,岳先生不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我公司对本起事故责任划分存疑。随后查勘员前往事故组要求调取事故相关资料及皖LZPXXX号轿车行车记录仪记录的事故录像。调查岗综合研判后认为,三者车驾驶员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借道通行的车辆,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借道前,须停车或者减速观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通行时应当迅速通过、不得滞留。”之规定,人保财险宿州市分公司承保车辆驾驶员在本起事故中应无责或次责。随后,公司将调查情况及时反馈砀山县交警大队。
5月15日,经砀山县交警大队调查取证,重新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宿州市分公司承保车辆驾驶员岳先生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
本起事故中,人保财险宿州市分公司查勘员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固定证据,在发现责任认定不清后,调取事故详细资料,牵头综合研判事故情况,同时将研判结果及时向砀山县交警大队汇报,积极沟通联系,最终砀山县交警大队重新划分事故责任,减少损失10万元左右。
来源:人保财险宿州市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