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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正式出台

文字:[大][中][小] 2017-6-22    浏览次数:3060    

线上线下监管标准一致 强化市场退出管理

发布时间:2015-07-27 20:14:32    作者:李画 丁萌    来源:中国保监会

7月27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正式出台。

《办法》以鼓励创新、防范风险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基本思路,从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的基本经营规则。据介绍,《办法》遵循了四项主要原则,分别是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切实保护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线上与线下监管标准一致、强化市场退出管理。

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互联网保险没有改变保险的根本属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应与传统保险业务监管具有一致性。因此,《办法》在坚持现有监管方向和原则的前提下,根据互联网保险的特性,对现有监管规则进行了适当延伸和细化。

《办法》明确了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定位,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负责。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以为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网络技术支持服务。

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保险机构的总公司要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负总责,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不能以分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但是,在总公司统一管理和调配下,分公司可以承担出单、理赔、客户服务等落地工作。

此外,根据“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办法》主要通过明确列明禁止性行为的方式,强化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市场退出管理,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办法》发布后,多家保险公司相关人士发表了看法。泰康人寿副总裁兼创新事业部总经理王道南向《中国保险报》记者表示,《办法》已经酝酿了一段时间,主要对于第三方业务开展规范以及保险机构自身服务规范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也明确了准入和退出机制,体现了监管层希望规范互联网业务、提出“线上标准”的思路。王道南称,《办法》还有一些细节可以逐步去明确,但总体来讲,监管层的出发点是鼓励创新,因此不希望框得太死导致生命力不足,另外也是为未来的监管能力留出了空间。

众安保险有关负责人称,《办法》在明确定位保险机构、第三方平台职责的同时,也强化了保险公司、第三方平台在保险业务中的行为约束,对包括信息披露、信息收集、信息安全等在内的操作环节进行了严格规范,整体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将有助于整个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说,对于《办法》没有列明的险种,考虑到互联网保险没有办法实现全流程的服务,特别是在没有分支机构的地方难以满足产品服务的需求,为保护消费者利益,没有放开经营权限制。袁序成明确表示,理财型产品的区域性限制没有放开。

对于依靠互联网平台销售理财型产品的一些市场主体而言,或受到这一规定的影响。对此,弘康人寿相关人士表示,公司已经具备一定量级的活跃客户,理财型产品的购买目前体现出一种高频交易,所以未来在服务客户方面还有很多发展和创新点。

国华人寿相关人士对《中国保险报》记者表示,公司一直以来在销售中都注明了服务区域。如果有非服务区域内的客户要购买产品,公司会提示风险。这位人士称,《办法》出台可能会对服务有一些影响,但整体而言影响不大。

一家总部位于广东的寿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司目前互联网渠道业务占比近50%,高现价产品占比也比较高,目前公司对于《办法》还在学习中。

华夏保险副总裁刘冬表示,加强监管是好事,公司目前正在对《办法》进行评估。刘冬称,公司线上业务随着总体规模的不断扩张,也在不断增长。

在互联网业务规模上,保监会有关人士称,今年1月至5月,91家保险机构开展了互联网业务,累计实现保费收入659.93亿元,互联网保险占总保费收入的 5.7%,比2014年提升了1.5%,比2013年提升了4%。目前,互联网保险业务存在4种模式:一是保险公司自营;二是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三是保险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四是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经营。

信息安全是互联网保险业务受到普遍关注的点。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称,针对互联网信息安全风险高的特点,《办法》要求保险机构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网络保险交易数据及信息安全。同时,《办法》还加大了对保险机构不严格履行信息披露和安全管理职责的惩戒力度。如对因内部管理不力造成销售误导、信息丢失或泄露等严重事故的保险机构,保险监管机构可以及时责令停止相关产品的销售,以确保保险机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和安全管理义务,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

《办法》坚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一基本原则,并作了相应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主要是通过消费者自主交易的方式完成,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缺乏面对面的交流沟通。袁序成对此表示,保险公司和第三方平台应该通过技术手段识别投保人的地理位置,保险公司应该做好消费者的解释工作,包括风险提示以及可能无法提供好的服务等。

针对目前出现在互联网平台的互助类保障团体,《办法》没有明确提及。必互互助创始人李海博称,目前网络互助保障的形式不属于保险范畴,但应用了保险的理念。李海博表示,提交相互保险申请是希望能够被纳入监管体系。但未来非相互制保险的网络互助形式是否可以存在、是否也要纳入监管框架,希望监管层能从鼓励创新、兼顾风险防范的角度予以关注。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一、 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广泛普及,互联网及移动互联已成为保险机构销售和服务的新兴渠道。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保险呈现加速发展态势,为保险业注入了活力,但也存在销售行为触及监管边界、服务体系滞后和风险管控不足等风险和问题,亟需进一步规范。

同时,近期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互联网金融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监管。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规范发展,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二、《办法》遵循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办法》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支持和鼓励互联网保险创新,开展适度监管,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

二是切实保护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办法》结合互联网保险自主交易的特点,坚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一基本原则,强化信息披露、客户服务,重点保护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以及个人信息安全等。

三是线上与线下监管标准一致。互联网保险没有改变保险的根本属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应与传统保险业务监管具有一致性。因此,《办法》坚持现有监管方向和原则的前提下,根据互联网保险的特性,对现有监管规则进行了适当延伸和细化。

四是强化市场退出管理。根据“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办法》主要是通过明确列明禁止性行为的方式,强化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市场退出管理,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办法》的主要结构和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六章、30条,主要就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主体、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基本的经营规范和监管要求。内容包括:

1.总则。主要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概念的界定,以及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基本原则要求。

2.经营条件与经营区域。主要规定了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集中管理要求,自营网络平台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经营条件,以及可扩展经营区域的险种范围等。

3.信息披露。主要明确了保险产品、保险机构以及行业协会分别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4.经营规则。主要规定了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相关机构的职责定位、产品管理、保费收取、交易记录、客户服务、信息安全、异常处理、反洗钱以及相关费用结算与支付方面的具体监管要求。

5.监督管理。主要规定了保险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禁止性行为及退出管理要求,明确了保监会、保监局的监管职责分工与监管方式。

6.附则。主要明确了对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通过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销售保险产品、保险集团公司依法设立的网络平台的管理要求,以及《办法》的解释权、修订权及施行时间等。

四、《办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办法》适用的对象为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全国性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除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外,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

保险公司或保险集团下属的非保险类子公司或其他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都不能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五、《办法》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监管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未对互联网保险产品做出特殊规定。尽管互联网保险产品种类繁多,创新产品层出不穷,但与传统保险产品并没有本质上差别。因此,《办法》未提出单独报备“互联网专用产品”要求,而是采取与线下产品一致的监管要求,由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管控水平、信息化水平及产品特点,自主选择符合互联网特性的产品开展经营。保险监管机构主要通过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等措施,实施退出管理以加强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监管。

六、《办法》放开了哪些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

答:基于互联网方便、快捷、跨地域的特点,《办法》有条件地放开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如: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等。

除《办法》列明的险种外,其他险种不得跨区域经营。同时,《办法》也提出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向消费者明示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以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

针对不能保证异地经营售后理赔服务、导致出现较多投诉的保险机构,监管部门将及时采取措施停止其相关险种的经营。

七、《办法》对信息安全有具体规范吗?

答:针对互联网信息安全风险高的特点,《办法》要求保险机构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网络保险交易数据及信息安全。同时,《办法》还加大了对保险机构不严格履行信息披露和安全管理职责的惩戒力度。如,对因内部管理不力造成销售误导、信息丢失或泄露等严重事故的保险机构,保险监管机构可以及时责令停止相关产品的销售,以确保保险机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和安全管理义务,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

八、《办法》如何对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管理?

答:在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过程中,部分第三方网络平台对保险业务不熟悉,合规风控意识薄弱,出现了违规承诺收益、产品信息披露不合规等违法违规现象,引发了社会广泛争议,甚至是对保险业的负面评价和质疑。因此,《办法》明确了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业务边界,强化了其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约束:一是明确职责定位。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以为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业务提供辅助支持。若第三方网络平台参与了互联网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则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业务经营资格。二是强化合规管控。《办法》明确了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业务规则,并要求保险机构加强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等合作单位的管控责任,切实履行将保险监管要求告知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义务。三是实施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第三方网络平台有配合保险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的义务,若有违反,保险监管部门可以责令保险机构终止与其合作。

九、保险机构与第三方平台的职责如何划分?

答: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第三方网络平台如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的,则应取得代理、经纪等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十、保险机构的分支机构能不能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

答:保险机构的总公司要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负总责,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不能以分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但是,在总公司统一管理和调配下,分公司可以承担出单、理赔、客户服务等落地工作。

十一、《办法》对于信息披露有哪些具体要求,如何防范销售误导?

答:互联网保险业务主要是通过消费者自主交易的方式完成,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缺乏面对面的交流沟通。因此,《办法》对经营主体履行信息披露和告知义务的内容和方式,做了较为详尽、具体和明确的要求。

第一,要求在相关网络平台的“显著位置”,列明一系列必要信息。如:承保的保险公司和客户投诉渠道等等。保险机构不能刻意隐瞒上述信息,也不能用各种手段诱导消费者忽略这些信息,要能够让消费者注意到、非常方便地找到这些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作出客观、理性的判断。

第二,要求在保险产品的“销售页面”上,列明充分的提示或警示信息,防止销售误导。如,要求经营主体突出提示和说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并以适当的方式突出提示理赔要求、保险合同中的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等重点内容;要求经营主体应向消费者提示其经营区域,以及由消费者对重要保险条款进行确认等关键内容,以最大限度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第三,这些信息必须由保险公司统一制作、授权发布,一旦出现问题,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责任。

十二、消费者如何了解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和保险产品等相关信息?

答:消费者可以通过保险机构的官方网站,查询其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网站名称及网址、互联网保险产品、客户服务及消费者投诉方式等具体信息。


中国保监会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也将在其官方网站披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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