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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通知

宿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会费缴纳使用管理办法

文字:[大][中][小] 2020-8-20    浏览次数:4271    

宿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会费缴纳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为保障宿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更好地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根据协会章程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会费缴纳范围

    会员单位均应按照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二条  会费额度核定

    根据以支定收原则核定会费额度,既要满足工作需要,又充分考虑未来,适当留有余地。会费按年度预算核定,分年度缴纳。

第三条 会费缴纳标准

协会采取基准会费和不同类型会员单位相结合的计算方式,确定各会员公司分摊的会费金额:

一、基准会费:为每一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

二、市场份额占比为5-15%的会员单位增加0.3万元;市场份额占比为15-25%的会员单位增加0.5万元;市场份额占比超过25%的会员单位增加1万元(以上年度末统计数据为准)。

三、机构会费:会员单位每下辖一家县级分支机构的,每年另增加缴纳会费0.1万元。会员单位市场份额变动或增减县支机构,下一年度会费自动调整,协会不再另行通知。

四、职务会费:担任本届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等常务理事职务的会员单位,每年另增加缴纳会费0.5万元。(与市场份额占比合算一项,取高者);

新成立的会员单位,依保监局批准开业后、向工商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日期为据,以基准会费为标准按月折算当年应缴纳的会费。

个别经营困难的会员单位,可以向常务理事会提出会费酌减缴纳申请,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四条  会费缴纳方式

会费由会员单位直接汇至宿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协会按规定出具“安徽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五条  会费缴纳时间

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

第六条  拖欠会费惩处措施

会员单位不得拖欠会费,欠费超过三个月,按拖欠额的10%加收滞纳金,一并予以追缴;对于不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按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  会费使用原则和制度

一、会费使用应当本着取之于会员单位,用之于会员单位以及勤俭高效的原则,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

二、协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年度预算方案应经理事会审议通过。预算执行情况及年度决算应向理事会报告,接受理事会的审查和监督。重大开支事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会费用途

一、会费开支主要用于业务活动和各项管理费用,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核和监督。

二、业务活动成本主要列支因工作需要召开的各类会议,强化行业自律、维护会员权益等活动开支,以及开展保险宣传等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主要列支协会秘书处人员工资、补贴、生活福利费用以及秘书处办公场所的租赁费和水电、交通、通信等办公费用。

第九条  其它

     一、本办法经2016年7月12日,宿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三、本办法解释权属宿州市保险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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