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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通知

宿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会费缴纳标准和管理办法

文字:[大][中][小] 2021-8-13    浏览次数:4877    

为保障宿州市保险行业协会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推进协会的规范化建设,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业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0〕19号)和《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党委关于印发加强全省银行保险社团党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皖银保监党发〔2019〕3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缴纳的原则
   取之有度、合理负担、保障工作。
   二、会费缴纳的范围
   全体会员单位。

三、会费缴纳的标准

协会按照上年度原保费总收入设置如下4个档次:一是原保费总收入5亿元以上的公司,缴纳会费3万元;二是原保费总收入3亿元至5亿元(含)的公司,缴纳会费2.8万元;三是原保费总收入1亿至3亿元(含)的公司,缴纳会费2.5万元;四是原保费总收入1亿元(含)以下的公司,缴纳会费2万元。

四、会费缴纳的要求

会费是协会履行职责和开展各项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各会员单位有义务缴纳会费。

(一)按会计年度收取会费。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员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缴纳当年的会费,将应当缴纳的会费足额汇入协会指定银行账户。

(二)会费减免。会员单位因遭受自然灾害或遇到重大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经会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可以酌情减免当年会费。

(三)新会员会费收取。经批准加入本会的新会员,应在接到入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当年会费标准按四级档次2万元/年,具体缴纳金额可以按月计算。

五、会费支出的范围

(一)会议费用支出。

(二)印发会刊、文件、资料等费用支出。

(三)秘书处办公用品等费用支出。

(四)工作人员工资和福利等费用支出。

(五)奖励先进会员及其负责人、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等费用支出。

(六)开展社会组织相关理论研究等费用支出。

(七)为会员提供媒体宣传、信息化服务等费用支出。

(八)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和会员单位联谊活动等费用支出。

(十)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费用支出。

(十一)符合协会宗旨和业务范围规定的其它费用支出。

协会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和决算制度,有效控制财务支出项目,财务支出审批程序和权限按照《宿州市保险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六、会费收支的监督检查

监事会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会费收支情况检查,将检查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同时,协会要自觉接受会员大会、宿州银保监分局和宿州市民政局组织的监督检查。

七、其他事宜

本办法经宿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第四届会员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第四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宿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会费缴纳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宿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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