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与自律
保险监管
6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允许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公估业务、保险代理业务的通知。
通知称,经营保险公估业务3年以上的境外公估机构在华投资设立的保险公估人可以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开业3年以上的在华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的保险公估人可以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均适用《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进行业务备案。经营保险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境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华投资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开业3年以上的在华外资保险公司在华投资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业务范围和市场准入标准均适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方面称,此举是为进一步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促进我国保险公估行业、保险代理行业发展。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允许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通知
银保监发〔2018〕30号
各保监局、外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促进我国保险代理行业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境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华投资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业务范围和市场准入标准适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二、开业3年以上的在华外资保险公司在华投资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业务范围和市场准入标准适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8年6月19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允许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通知
银保监发〔2018〕29号
各保监局、外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促进我国保险公估行业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营保险公估业务3年以上的境外公估机构在华投资设立的保险公估人可以经营保险公估业务,适用《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进行业务备案。
二、开业3年以上的在华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的保险公估人可以经营保险公估业务,适用《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进行业务备案。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8年6月19日
- 上一条:安徽银保监局关于办理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消费提示
- 下一条:保监会规范人身险业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