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与自律
保险监管
近日,保监会向各保监局下发了《关于开展保险数据真实性抽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1》),要求从6月1日起开展保险数据真实性抽查工作,并将自查工作组织领导不到位、不够深入,对整改工作存在畏难情绪、持观望态度的保险机构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通知1》要求,各保监局应结合公司自查开展情况和日常监管掌握的信息,对产、寿险公司至少要各选取3家作为抽查对象,既可以是省级分公司,也可以是地市中支公司。同时,此次抽查具体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保险公司自查自纠是否认真。主要从公司对自查自纠的重视程度、组织领导、人员配备,以及自查内容的全面性、自查方案的合理性、自查开展方式、责任追究制度等组织、落实情况入手,检查公司自查自纠情况。
二是保险公司查出的问题是否全面。对保险公司2008年的财务业务数据进行全面检查,通过比较检查发现的问题与公司自查报告反映的问题,检查公司报告的问题是否全面、准确,对于公司该报未报的问题,进一步核实原因。
三是保险公司对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结合查出的问题,逐一检查整改情况,主要检查公司是否纠正了错误做法,侧重从行为整改的角度检查公司是否进行整改以及整改落实情况。
四是保险公司对有关责任机构和责任人的处理情况。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判断公司做出的处罚决定是否适当,并对处罚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核实。
五是保险公司是否完善制度并建立数据真实性的长效机制。检查公司是否根据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改进和完善了财务管理,形成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在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推进财务全面预算管理、强化内部财务稽核审计方面,是否进行了整改,能否从制度上、源头上有效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通知1》表示,各保监局应对保险公司在自查范围内应该查出没有查出或隐瞒不报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风险,要追究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财务的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上级领导机构的责任。同时,对于保险公司的违法违规问题,先判断其整改和处理是否到位,对于处理措施得当、错误纠正及时的公司,可以免于处罚,对于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没有对相关机构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公司,应依法从重处理。
《通知1》还强调,各保监局在权限范围内的处罚应坚持“即查即处”的原则,涉及保险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同查同处,超权限的案件要及时报告保监会。在实施处罚时要客观公正、依法合规,对于需要处罚的机构和人员,不能“以谈代罚”或是“以函代罚”,该责令撤换的要责令撤换;该移送司法部门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另据记者了解,保监会于近日还向各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做好保险公司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自查总结整改阶段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要求针对容易发生问题的业务和环节,进行重点核查。其中寿险公司的核查重点是短期险业务系统外出单、长险短做、非正常退保和团险业务违规等问题;产险公司的核查重点是保费收入确认不合理、通过假赔案套取资金、不足额提取准备金、不严格执行条款费率、虚挂应收保费等问题。
此外,各保险公司还应对一些共性的问题,如小金库、通过虚假费用支出变相支付销售费用、违规支付手续费等问题进行重点核查。
《通知2》强调,各保险公司在整改过程中要着重抓好三个环节:一是对于在自查中发现的截留保费、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等问题,要将所涉及的款项追回并划拨至公司的相应账户中;对于采用虚增公司利润用于发放股东分红或员工奖金情况,应要求当事人退回所得财物;对于公司替个人缴纳监管罚款的情况,应要求被处罚人将罚款缴回公司。二是要针对自查出的问题调整相关会计科目,公司手续费、业务及管理费等项目一定要据实列支,收入和支出要与实际相符,调整的结果要反映到本年度决算之中。三是要重点针对自查中发现的日常工作和体制机制中的漏洞,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内部财务制度、分级授权机制以及监督制约机制,在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的同时要注重抓好制度的执行力,切实规范公司的经营管理。
《通知2》还强调,各保险公司在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进行处理时,要分清责任归属,根据问题产生的原因,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明确谁负领导责任、谁负直接责任、谁负主要责任、谁负次要责任。同时,对于存在严重问题包括失职渎职的高管人员应进行撤换;对于涉及违法犯罪问题的责任人,要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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