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与自律
保险监管
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1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保险法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等内容。值得注意的是,保险法还首次增加了关于“保险行业协会”条款——保险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入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加入保险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早在中国保监会2007年下发的118号文件《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就有相关规定: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入保险行业协会,以体现自律意愿,提出服务需求;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市场中的其他经营性企业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业的自律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其工作宗旨是: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此次修订后的保险法,更是将保险行业协会性质和相关规定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使之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强制性行为规范,赋予了保险行业协会神圣的使命。
保险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是政府监管的有益补充。保险行业协会作用发挥的好坏,直接影响着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险行业协会要站在打造和增强中国保险业核心竞争力的战略高度,以有利于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保险行业利益和市场秩序为目标,积极进行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使协会真正成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监督主体;成为保险同业及行业之间交流、合作的平台;成为保险经营者与政府沟通的桥梁;成为加强行业宣传、联结社会的窗口。努力营造一个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竞争有序、创新活跃的行业发展氛围,为保险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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