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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宣城“杀妻骗保”及车险骗保案件的思考

文字:[大][中][小] 2018-5-23    浏览次数:30110    


□倪军 钱红武

2017年安徽宣城“杀妻骗保”案,最终以犯罪嫌疑人张志松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期间不得减刑而告一段落。但其杀妻骗保及随之牵出的系列骗保案件,所采取的伎俩给保险行业敲响了警钟,尤其在保险业务蓬勃发展,保险事业迈入到新时代之际,保险欺诈也如影随形变化多端,向保险从业人员及相关单位与人士提出了新的挑战。

案件回放

2016年7月18日凌晨3时许,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个体汽修厂老板张志松,开着自己的越野车,载着妻子郭某某及刚出生两个月的儿子,赶早去南京为儿治病,途径离宣州区不远的一处水塘时,张志松驾车冲入到水塘中,因其妻郭某某会游泳,不仅自己钻出了水面,还将儿子抱起,张志松先将儿子送上岸后,又折身将搭在露出水面车顶的郭某某推入水中,并骑压在郭某某身上,致其妻郭某某活活被水淹死,张志松自以为天黑人稀,神不知鬼不觉,打着如意算盘。但是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随着案件的进展,击碎了张志松的美梦。此案发生后,经办交警从刹车痕迹、群众反映、及监控录像中发现疑点,遂将此案移交给宣城市开发区刑警大队,经刑警大队十多天的缜密侦查,终于将张志松杀妻真相查了个水落石出。

原来张志松于2017年6月在人保财险投保时,将每位车上乘车人责任险由原来的2万元变更为20万元,2017年7月6日,又在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为其妻郭某某购买400万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张志松近期因嗜赌成性、债台高筑,自己在外又红杏出墙,萌生杀妻骗保的恶念。最终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张志松受到法律的严惩。

在侦察张志松杀妻骗保中,公安部门又接到人保财险宣城分公司的举报,顺势又牵出了张志松近年来伙同宣城人邓某某、施某某等五人相互勾结,利用车辆骗保的三起案件,2015年4月12日7时,宣城驾驶员徐某驾驶大货车皖PA0×××号沿狸桥方向行驶,行至荒无人烟处与在此等候邓某某驾驶的皖P0×××货车发生倒车相撞事故。徐某某的皖PA0×××,车头严重变形受损。后向交警队报案,并由交警队为其出具责任认定书,邓某某负全责,徐某某无责。直到他们将受损车拖到张志松的修理厂,才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对保险公司对徐某车头定损不予认可签字,而是自己找来物价部门定损,大大地提高了修理费用。不久,张志松又手握徐某将车卖给自己的购车协议,以车主名义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款75790元,法院以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最终判处保险公司赔付张志松75490元。

2015年9月3日凌晨3时30分,宣城人王双信与姚善水又以同样的手法发生两车倒车碰撞,一方车头严重损坏,再由张志松拿着购车协议,以车主身份堂而皇之向法院诉讼,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给他89000元保险赔款。2015年8月5日,高振明、施德斌在其它地方也发生倒车事故,最后用同样的办法,张志松获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款66700元。

此三起事故的发生,也曾引起保险公司的注意,他们列出三起事故的共同点:

一是时间都发生在清晨,地点都在人烟稀少的路段;二是都是倒车,后车严重受损,根据开车经验,一般倒车不太可能造成后车头如此严重受损;三是不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现场只向交警队报案,并取得事故认定书),且车头受损方的车辆都未承保车损险,而倒车肇事方都有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张志松利用自己是修理厂老板的有利条件,补签双方购车协议,将车主拥有权转移到张志松头上,使其名正言顺的以车主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保险公司虽然对张志松等产生怀疑,苦于取证困难,而张志松深谙法律条文及保险条款理赔规定,举证手法娴熟,加上法庭以唯一方举证材料为依据,三起起诉,最终都是张志松轻松获得超额赔款,张志松与同伙共同瓜分了赃款。

张志松杀妻骗保发生后,人保财险宣城市分公司自感张志松居心叵测,立即向公安部门进行了举报,公安刑警在侦破张志松杀妻骗保案后又悉数传唤邓某某、施某某等与张志松共同骗取车辆事故赔款共犯。邓某、施某等在得知张志松骗保“走火入魔”后,自知事情弄大了,纸难包住火,都一五一十交代了张志松与他们策划共同骗取车险保险赔款的经过。经法院判决,邓某某、施某某等5人分别以保险诈骗罪处2到4年有期徒刑。

案件的反思

张志松杀妻骗保及系列骗取车险赔款的案件既涉及车险,又涉及人身保险,其手段残忍、邪恶,实属罕见,但其欺诈手法,一路走来并非深不可测,其诈骗车险赔款屡屡得手,直至丧心病狂到杀妻骗保才败露,这一系列过程应该引起相关部门,尤其我们保险从业人士的高度反思:

一、随着保险条款人性化修订,对理赔处理方式更加方便快捷,也使有意保险欺诈者趁机借题发挥。比如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标的定损有异议,可由第三方定损,就使类似张志松的人看到了“缝隙”,在找物价部门定损时,人为提高受损车辆的修理费用,其配件价格标准都往往“高大上”。而实际修理以次充好,从中牟利。如何把住定损关、公平公正出具定损单就要求社会各界从业者一要品行正,二要无私情,三要有娴熟的工作技能和业务水平。

二、人身意外险“宽进宽出”为保险欺诈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业务人员重销售,轻质量,公司重保费轻管理,导致风险积累。在本案中,被保险人郭某某并不知道张志松为其购买人身意外险,也不知保险金额如此之大,但承保一路绿灯,成功签单,目前人身意外险投保与赔付未能实现业内实时共享,为犯罪分子在多处投保大额保险诈骗提供了可乘之机,都亟待重视改进。

三、法律环境不容乐观,在新时代保险行业突飞猛进的发展中,保险欺诈者也从原来单个作案发展为团伙勾结作案。保险欺诈者身份、学历都在向更高层次移动,而且他们对法律条文、保险条款、索赔程序更加熟悉,各种索赔现场与材料都伪装的“合法合规合情”,使许多执法者及保险从业人员真伪难辨。本案中,张志松等人不仅能取得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也能从权威物价部门取得溢价定损单,最后还敢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索赔,并得到法院有利自己的判决赔款,这除了我们怀疑的“人情牌”外,更重要的是张志松懂得索赔合理程序及执法者草率办案、机械办案,仅凭表象办案的执法水准和马虎了事的工作作风,使得犯罪人员屡屡得逞,更加有恃无恐。如何改善执法环境,堵塞法律漏洞,防范欺诈者的恶意行为都需要今后做大量法律沟通工作、宣传工作。

四、保险从业人员的反欺诈水平亟待提高。保险欺诈者能够接二连三骗保成功,除了其伪装诡秘,狡猾多端,更重要的是反欺诈人员业务素质、能力水平及责任心更须提高。本案中,张志松车险骗保案件已有破绽,保险公司已有所怀疑,但由于思想深究意识不强,畏难思想存在,办案中难找出作伪证据,一直处于被动局面。如何真正提高保险反欺诈人员办案水平,练就一副火眼金睛就需要我们反欺诈人员猛练内功,建立反欺诈管理制度、奖惩制度、督促追究制度,从制度上建立反欺诈防护体系,使反欺诈人员具有“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能力,才能拒保险欺诈于千里之外。

五、利用高科技、大数据技术,不断完善反欺诈工作。如今各保险行业都引入了“AI+反欺诈”、“OFR系统”、“CFR系统”、“车险反欺诈信息平台”,这些高科技技术对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预警、辅助调查、迭代优化、分析研判等给我们建立了好的平台,提供宝贵的信息资料,为我们提升反欺诈能力,提高风险管理效率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虎添翼。如何借助利用好高科技大数据反保险欺诈是我们必须掌握的一门功课,也是新时代保险事业赋予我们反保险欺诈的利器。总之,保险反欺诈永远在路上,任重道远。但只要多管齐下,下功夫做好保险反欺诈工作的每一个细节,掌握好节奏,就一定能取得保险反欺诈工作的全面胜利。

发布时间:2018-05-10 09:46:33    作者:倪军 钱红武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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