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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与自律

保险监管

保监会7个方面进一步推动完善交强险制度

文字:[大][中][小] 2017-6-21    浏览次数:2774    

  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保险。交强险制度实施以来,在社会各界的支持、关心和关注下,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保险业主要开展了七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不断改进交强险理赔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建立“互碰自赔”、“无责代赔”、“重大人伤提前给付”等理赔措施,交强险理赔结案周期较原商业三责险缩短1/3。截至2008年末,交强险累计已处理赔案近2490万件,赔付670.6亿元,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了及时救治。

  二是不断提高交强险投保率,化解矛盾纠纷。交强险制度实施以来,机动车肇事后无力承担赔偿损失的情况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减少了因交通事故引起的矛盾纠纷。机动车辆的投保率较实施前提高了7个百分点,达到41%,其中汽车投保率提高了10个百分点,达到68%。

  三是建立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前,全国大部分城市都建立了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机动车互碰交通事故,无须交警到场,当事人可自行撤离事故现场,由保险公司按照简易保险理赔程序执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排堵保畅的作用,为利用市场机制辅助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供了有益探索。

  四是发挥交强险费率杠杆作用,提高交通安全意识。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了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的浮动机制。对于未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第一年下浮10%,连续三年未发生事故的可下浮30%。而对造成死亡和发生两次以上的有责任事故的实行费率上浮。目前每年有85%投保交强险的汽车车主享受到了费率下浮的奖励。从2009年7月1日起,车主享受的最高下浮比例将提高到30%。其中,三年没有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私家车车主每年仅缴纳665元交强险保费。据测算,2006年开始投保的车主中,将有超过60%的车主享受30%的费率下浮。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有利于促进驾驶员提高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是代收车船税,辅助社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保险机构从2007年7月1日起,在销售交强险时履行车船税代扣代缴义务,方便纳税人。

  六是规范受伤诊疗标准。保险、医疗、法医等行业共同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救治项目评定规范》,用于指导医疗机构救治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统一诊疗标准,保证了受伤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科学的救治,成为保险、医疗、交通、公安等系统共同遵循的标准。

  七是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中国保监会及中国保险行业行业协会颁布了一系列交强险单独核算、信息披露、准备金、统计分析、承保理赔实务规范等制度,加大了检查和社会监督力度,推动保险公司进一步提高了经营管理水平。

  今年7月交强险实施满3个完整业务年度后,中国保监会将根据交强险制度运行情况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本着积极、开放的态度,立足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认真对交强险实施环境、配套制度、理赔服务、费率形成机制等方面进行全面总结和研究评估,进一步推动交强险制度的完善。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保监会将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交强险制度:一是继续加大对交强险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保险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二是继续加强交强险核算管理,督促行业进一步加强交强险经营成本控制;三是进一步简化交强险理赔手续,指导保险业统一并简化交强险索赔单证标准、向社会公开承诺理赔时限、完善交通事故抢救费垫付和预付机制,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更加及时的救助保障,不断提高交强险服务质量和效率;四是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方式,建立交强险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投保人自助查询交强险承保理赔记录,并完善交强险的投保提示机制,使车主明白投保、放心投保,提高交强险信息的透明度。(中国保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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